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旌德县检察院首例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开庭审理
时间:2018-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8年7月4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诉绩溪县板桥水利发电总站水污染侵权责任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旌德县人民法院大法庭开庭审理,这是我县首例环境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祎、副检察长汪平等四名检察人员出席法庭依法履行职责。市县两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县直相关部门人员、媒体记者80余旁听了庭审。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中发现,2016年12月27日我县白沙河河段、白沙水库水质被严重污染,白沙水库是安徽省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旌德县城关镇3万居民的唯一饮用水源,关系着千家万户的饮水安全、生命健康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及时介入,经过调查核实查明201611月中旬左右,绩溪某水电站聘请了爆破公司对经营的水库排水口进行爆破作业,导致水库库底涵洞口被炸开,水库底淤积多年的淤泥及污染物随水流一并冲至下游,最终流入白沙水库,造成污染饮用水源地水质事件。该水电总站应当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88万余元)、赔礼道歉的法律责任。

  经进一步调查取证,绩溪县板桥水力发电总站为发电营利之需未经批准,采用爆破手段违法清淤时,采取任何防范措施阻断其污染物对下游水域造成损害,放任污染使旌德县白沙河水域,尤其是旌德饮用水白沙水库遭受严重的污染侵害绩溪县板桥水力发电总站的损害行为是造成白沙河河段、白沙水库污染的直接原因,其行为构成民法所规定的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被告必应承担侵权责任,为其污染行为,付出代价。

庭审中,检察机关为支持诉讼提交了安徽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的专家对水污染事件环境损害的评估意见,并申请专家作为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环境科学专业问题提出意见。庭审中,合议庭、公益诉讼人和被告就涉及环境科学专业问题对专家进行了询问。公益诉讼人、被告就案件争议的焦点是否存在损害行为、损害结果、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环境修复的费用数额进行了激烈的辩论。

  青山绿水是我们全体民众共同的财富,保护环境是任何机关、单位、企业、公民必须履行的职责和义务,绝容许如何的牺牲,破坏生态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的行为发生。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者,检察机关希望通过本案,警示包括被告在内的企业、组织和公民,增强法制意识、环保意识、责任意识,在企业发展的同时注重生态环境的保护,给子孙后代留下一片绿水青山!

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