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旌德县公民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镇党委、政府,县直各单位:
现将《旌德县公民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旌德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7月17日
旌德县公民举报涉黑涉恶犯罪线索
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公民向县扫黑办、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举报黑恶势力犯罪或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相关线索,经查证属实,帮助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或恶势力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章 举报范围和内容
第一条 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及时向县扫黑办、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等部门举报:
(一)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二)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三)利用家庭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四)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特别是重大基础设施建设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五)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水利、矿产资源、河道采砂、渔业捕捞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超限超载、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六)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 行霸等黑恶势力;
(七)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八)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传销的黑恶势力;
(九)插手经济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十)组织策划群体性事件的黑恶势力;
(十一)组织或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十二)危及医护人员人身安全,影响人们群众就医秩序的“职业医闹”的黑恶势力;
(十三)组织策划非法聚集、非法上访、非法维权的黑恶势力;
(十四)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二条 公民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线索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等简要案情,以及被举报人的姓名(绰号)、住址、主要特征、藏匿地点及主要犯罪事实、证据情况等。
第三条 公民举报应当以事实为根据,相关资料要真实有效,不得故意歪曲、夸大或缩小事实,同时,举报人应说明线索来源。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否则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举报方式和途径
第四条 公民向有关部门提供黑恶势力犯罪、黑恶势力“保护伞”的线索,可以通过下列途径和方式进行:
(一)信件举报。邮寄信件地址:中共旌德县委政法委扫黑办;旌德县公安局3楼刑侦大队303、307室;旌德县纪委监委信访室。
(二)网络举报。互联网电子邮箱账号:jdxgajxzdd@sina.com;jingdezz@126.com。
(三)电话举报。公民可通过拨打以下举报电话:0563-8021250(县扫黑办);8613779、8613776(县公安局);8601110(县纪委监委)。
(四)现场举报。公民可直接到县委政法委扫黑办、县公安局、县纪委监委、各镇公安派出所进行当面举报。
(五)其他方式举报。
第五条 公民向有关部门举报线索,可以公开或秘密进行,并可采取实名或匿名方式举报。实名举报的应提供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等情况。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可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作为本人代码,有关部门确保密码安全。
第六条 县公安机关负责保障举报人安全。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在核查、奖励、宣传等过程中向任何人、任何单位透露举报人相关信息。因泄露举报人信息或因工作失误造成举报人人身安全和财产等受到威胁或损害的,依照法律规定,从严追究责任。
第七条 公民可以向各级有关部门进行线索举报。县级部门负责本县范围内涉黑涉恶问题线索的受理、核查、回告、奖励等工作。
第八条 案件侦办部门负责对公民提供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进行核查,一般在3个月内核查完毕,重大、复杂线索可适当延期。除无法通知或有碍核查外,经核查属实的举报线索应当向举报人回告。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九条 根据公民提供的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不同,分别给予奖励。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发挥的作用分为直接作用和重要作用。直接作用是指有关部门根据该线索直接获取有力证据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重要作用是指有关部门根据该线索获取其他相关线索、信息,通过进一步工作,查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抓获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查处黑恶势力“保护伞”。
第十条 公民提供涉黑涉恶犯罪线索,根据其作用大小按下列标准奖励:
(一)查获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3000—5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查获恶势力犯罪团伙的:起直接作用的,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起重要作用的,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二)破获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200—500元。
(三)抓获黑恶势力团伙成员:抓获团伙头目或骨干成员奖励人民币500—2000元,抓获一般团伙成员奖励人民币200—1000元。
(四)查处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起直接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1000—3000元;起重要作用的,每起案件奖励人民币500—1000元。
同一举报人在同一案件中发挥不同作用的,取较高的奖励幅度内确定奖励金额,不重复奖励。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奖励范围:
(一)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国家公职人员自首、主动投案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检举揭发的;
(三)公安机关或纪委监委事先掌握的;
(四)国家工作人员在其职责范围内知悉的;
(五)其他不属于奖励范围的情况。
第十二条 奖励的具体认定标准和认定时间:在举报的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侦查终结、黑恶势力犯罪团伙成员被抓获或国家公职人员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被立案查处后进行。
第十三条 公民提供的举报涉黑涉恶线索被认定有效后,案件侦办部门在10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匿名举报或无法通知的,则在媒体上进行公布。
举报人自接到领奖通知或获奖信息公布之日起,应在1个月内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愿放弃。
县公安机关负责举报线索价值评估及奖金申报工作,经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审核后,由县公安机关负责奖金发放。
第十四条 奖金领取方式:
(一)举报人到指定地点当面领取奖金的,举报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二)举报人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领取人需同时提供本人及举报人有效身份证件,并简述线索内容。
(三)匿名举报人本人或委托他人领取奖金的,需提供举报人代码(匿名举报时,举报人使用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的密码),并简述线索内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旌德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旌德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 2018年7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