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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旌德县检察院温馨|告诫疫情严峻 勿踩红线
时间:2020-02-1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被国家定为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我县启动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先后密集发布了多个通告,对干部群众及相关从业者提出具体要求。在全县上下众志成城防控疫情之时,不可无视法纪,我行我素。旌德县检察院严格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严厉打击涉疫违法犯罪活动,为我县打赢“新冠肺炎”防疫战提供坚强法律支持。旌德县检察院友情提醒广大干部群众防疫期间各类人群可能触犯的刑事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1.贪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款物或者挪归个人使用,可能触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公款罪”“挪用资金罪

2.将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救灾、优抚、救济等款物挪作他用,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触犯挪用特定款物罪”。

3.假借防控疫情名义征用征收财物,骗取公私财物的,可能触犯诈骗罪招摇撞骗罪”等

4.在防疫工作中,负有工作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的,可能触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国有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


市场经营者

1.商场等公共场所经营者拒绝执行传染病防治的预防、控制措施,网吧、麻将馆等场所违禁营业等,可能触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2.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或者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不符合安全标准口罩等医疗器材的,可能触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3.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

4.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利用“土方、土法”牟利,造成被感染病贻误诊治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可能触犯非法行医罪”“生产、销售假药罪”“生产、销售劣药罪

5.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假借防疫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可能触犯虚假广告罪

6.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废物,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等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可能触犯污染环境罪

 

普通居民

1.利用疫情,造谣传谣危害国家安全或者在网络媒体传播谣言的,可能触犯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传播虚假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

2.明知自己确诊或疑似“新冠肺炎”,故意串门、参加聚会聚餐、聚众型娱乐活动、故意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故意向他人或公共场所设施吐口水等方式播病毒的,可能触犯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3.隐瞒行程、病情,拒绝治疗、隔离,拒绝配合防疫管理,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可能触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等。
    4.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实施控制措施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防疫工作的可能触犯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等
    5.未经批准擅自以挖断、堆砌方式阻断交通行为,可能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工具罪”。

6.在防疫情期间,趁机进行诈骗、盗窃、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等犯罪的,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