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
2018年9月
目 录
第一部分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二、机构设置
第二部分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第三部分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情况
第一部分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部门职责
根据旌德县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办[2002]55号)文件规定,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职责:
(一)对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四)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于县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于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九)按规定负责本机关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
(十)承办其他应由本机关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机构设置
从决算单位构成看,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包括:县检察院级本级决算,与预算的单位一致。
纳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编制范围的本级单位共1个,详细情况见下表:
序号 |
单位名称 |
1 |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本级 |
第二部分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部门决算表
(2017年本部门决算公开表见附件)
第三部分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总计810.91万元(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810.91万元(含结余分配和年末结转结余)。与2016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74.40万元,增长9.9%,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正常晋升;二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和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工资。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收入合计810.91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809.91万元,99.8占%;事业收入0万元,占0%;经营收入0万元,占0%;其他收入1万元,占0.2%。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支出合计810.91万元,其中:基本支出565.91万元,占70%;项目支出245万元,占30%;经营支出0万元,占0%。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809.91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结余),支出总计809.91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结和结余)。与2016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73.40万元,增长9.8%,主要原因: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正常晋升;二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和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工资。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一)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809.91万元,占本年收入的99.98%。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收入增加73.40万元,增长9.8%。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正常晋升;二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和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工资。
(二)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9.91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9.8%。与2016年相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增加73.40万元,增长9.8%。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正常晋升;二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和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工资。
(三)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结构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809.91万元,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公共安全 (类)支出 732.94 万元,占90.49%; 社会保障和就业(类)支出43.08万元,占5.31%;住房保障(类)支出33.89万元,占4.10%。
(四)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7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630.30万元,支出决算为809.91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28.4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 一是工资正常晋升;二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和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工资。其中:基本支出564.91万元,占69.75%;项目支出245万元,占30.25%。
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类)检察(款)行政运行(项)。年初预算为630.30万元,支出决算为809.91元,完成年初预算的 128.49%,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正常晋升;二是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和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工资。
2.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项)。年初预算为0元,支出决算为3.80万元,决定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增加了退休人员三项经费。
3.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类)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款)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支出(项)。年初预算为54.95万元,支出决算为43.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78.39%,决算数小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是自2017年10月离退休人员工资纳入社保。
4.住房保障支出(类)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积金(项)。年初预算为29.88万元,支出决算为33.89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13.4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原因,根据司法体制改革要求,发放员额制检察官工资和司法改革绩效考核工资,住房公积金相应调整。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7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564.91万元,其中人员经费510.83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54.08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7年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
2017年度,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支出54.08万元,比2016年减少55.27万元,下降50.54%,主要原因是2016年机关运行经费支出中有上年结转结余。
(二)政府采购支出情况。
2017年度,旌德县人民检察院采购支出总额79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9万元,政府采购工程支出0万元、政府采购服务支出0万元。授予中小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其中:授予小微企业合同金额0万元,占政府采购支出总额的0%。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5辆,其中: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价50万元以上的通用设备0台(套),单价100万以上专用设备0(套)。
(四)关于2017年度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根据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对2017年度纳入部门预算的项目支出全面开展了绩效自评,共0个项目,涉及资金0万元,占项目预算总额的0%。无评价结果。
本部门共组织对0个项目开展了重点绩效评价,涉及资金0万元。无评价结果。
本部门未组织开展2017年度部门整体支出绩效评价。无评价结果。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单位从同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预算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上级补助收入:指事业单位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非财政补助收入。
四、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指事业单位附属独立核算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上缴的收入。
五、经营收入: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
六、其他收入:指事业单位除财政补助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经营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包括投资收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租金收入、捐赠收入、现金盘盈收入、存货盘盈收入、收回已核销应收及预付款项、无法偿付的应付及预收款项等。
七、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八、年初结转和结余:指单位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按有关规定继续使用的资金。
九、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会计制度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及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事业基金。
十、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
十一、基本支出:指单位为保障其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二、项目支出:指单位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所发生的支出。
十三、经营支出:指事业单位在专业业务活动及其辅助活动之外开展非独立核算经营活动发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经费:纳入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三公”经费,是指单位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是党政机关维持运转或完成特定工作任务所开支的相关支出,是政府行政开支的一部分。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五、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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