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决算情况
一、部门主要职能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主要任务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主要职责:
(一)对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上级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二)依法向旌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检察工作的议案。
(三)受理公民的控告、申诉和举报。
(四)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五)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不起诉。并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六)对于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支持公诉;对于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七)对于县看守所等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于县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对于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对县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九)按规定负责本机关干部管理和队伍建设。
(十)承办其他应由本机关负责的其他工作。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一)部门单位构成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部门预算单位1个,内设13职能机构,分别为:办公室、政治处、反贪污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民事行政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监所检察科、职务犯罪预防科、检察技术科、法律政策研究室、法警队。目前,省市级已成立案件管理中心,我县尚未批复,但实际已成立。
(二)人员构成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预算单位行政政法专项编制41人,实有在职人员35人,离退休人员10人,临时人员7人。
三、旌德县人民检察院2015年度部门决算说明
(一)2015年度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收入总计796.39万元(含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和年初结转结余),支出总计796.39万元(含结余分配和年末结转结余)。与2014年相比,收、支总计各增加299.08万元,增长60%,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改革后职工工资提高,导致人员经费增加;二是办理大案要案数量增加,开支增大;三是基建户上年结转结余转入。
(二)2015年度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收入合计796.39万元,其中:财政拨款收入601.83万元,占75.57%;其他收入26.26万元,占3.3%;上年结余168.3万元,占21.13%
(三)2015年度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本年支出合计796.39万元,其中:基本支出481.35万元,占60.44%;项目支出258万元,占32.4%;结余57.05万元,占7.16%。
(四)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收入总计770.13万元(含年初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支出总计770.13万元(含年末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收、支总计各增加272.82万元,增长(降低)54%,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改革后职工工资提高,导致人员经费增加;二是办理大案要案数量增加,开支增大;三是基建户上年结转结余转入。
(五)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1.财政拨款支出决算总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713.08万元,占本年支出的93%。与2014年相比,财政拨款支出增加215.77万元,增长43%。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改革后职工工资提高,导致人员经费增加;二是办理大案要案数量增加,开支增大;三是基建户上年结转结余转入。
2.财政拨款支出决算具体情况
2015年度财政拨款支出年初预算为702.63万元,支出决算为713.08万元,完成年初预算的102%。决算数大于预算数的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改革后职工工资提高,导致人员经费增加;二是办理大案要案数量增加。其中基本支出481.08万元,占67%;项目支出232万元,占33%。具体情况如下:
1.“公共安全支出服务”2015年度决算562.6万元,比2014年增加132.79万元,增长31%,主要原因一是工资改革后职工工资提高,导致人员经费增加;二是办理大案要案数量增加。其中:“行政运行”决算562.6万元,主要用于单位行政运行保障支出单位综合业务支出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办案支出。
2.“社会保障和就业”2015年度决算69.05万元,比2014年增加25.36万元,增长58%,主要原因一是养老保险改革;二是单位人员变动。其中:“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决算4.4万元,主要用于离退休人员增资支出;“其他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决算52.73万元,主要用于所属单位离退休人员支出。
(六)2015年度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5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481.08万元,其中人员经费393.77万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缴费、伙食补助费、绩效工资、其他工资福利支出、离休费、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助学金、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其他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公用经费87.3万元,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手续费、水费、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因公出国(境)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被装购置费、专用燃料费、委托业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其他交通费用、税金及附加费用、其他商品服务支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信息网络及软件购置更新、其他资本性支出等。
(七)2015年度政府性基金财政拨款收入支出情况说明
2015年我院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和支出。
(八)、其他重要事项的情况说明
(一)机关运行经费。
2015年度旌德县人民检察院机关运行经费87.3万元,主要用于保障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
(二)政府采购情况。
2015年度旌德县人民检察院采购支出总额77.86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77.86万元.
(三)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止到2015年12月31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共有车辆4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2辆、其他用车1辆。
(一)财政拨款收入:指省财政当年拨付的资金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附件:1.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2.收入决算表
3.支出决算表
4.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5. 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7.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机关运行经费: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费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及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