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赔偿请求人的确定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六条的规定。
(三)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院刑事赔偿办公室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受理赔偿之日起七日内立案,制作《刑事赔偿立案决定书》,并通知赔偿请求人。
(五)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赔偿申请,应分别下列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1、不属于人民检察院赔偿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机关提出;
2、本院不负有赔偿义务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向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移送负有赔偿义务的人民检察院。
3、赔偿请求人不具备国家赔偿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告知赔偿请求人;
4、对赔偿申请已过法定时效的,告知赔偿请求人已经丧失请求赔偿权;
5、对材料不齐备的,告知赔偿请求人补充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