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行政检察
行政检察
明确“处罚到人”,旌德县人民检察院督促职能部门发出两张从业禁止令
时间:2020-11-1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和中央有关决策部署,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联合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的通知》,结合旌德县检察工作实际,旌德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至2020年12月期间,在全开展落实食品药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专项行动,期间就两起食品安全案件向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社会综合治理检察建议:依法对罗某某、程某某、马某某作出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禁令。

案件回顾:

案件一:2017年4月以来,被告人罗某某、程某某为增加麻辣烫口感,增进经营收入,从上海购买2斤罂粟粉,放入炒制火锅底料的材料中,并将该火锅底料放入其经营的麻辣烫店中予以出售。同年8月,旌德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店内的火锅底料进行抽样检查,发现火锅底料中罂粟碱等物质超标。2018年2月11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罗某某、程某某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共同犯罪,分别判决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罚金2.5万,在缓刑考验期间禁止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现罗某某、程某某缓刑期满,继续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活动。

案件二: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安徽某饮品有限公司负责人马某某使用超过保质期的苹果酸、柠檬酸钠等生产原料及添加剂生产玛咖黄精植物饮料4710件,销售金额119762.7元,未销售金额23006.8元。2018年8月15日旌德县人民法院判决:一、被告单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二、被告人马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被告单位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为杜绝食品行业犯罪人员再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本次专项行动明确“处罚到人”,我院将保持高标准、高强度、高质量的工作态势,把“保障千家万户舌尖上的安全”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