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检察业务>>民事检察
民事检察
旌德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民营企业案件获省院通报表扬!
时间:2022-04-2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近日,我院办理了一起民营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违法犯罪案件,在办案过程中以发展为导向,在民营企业履行缴清税款责任后,对民营企业及其经营者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该案办理获省院通报表扬。

 

 

 

 

基本案情

 

H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9日,法定代表人徐某,经营房地产开发项目。2013年至2014年期间,H公司少申报缴纳地方税款892982.98元,旌德县公安局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侦查此后该案长期“挂案”我院与公安机关会商研判,认为H公司拒绝补缴应缴税款、不接受行政处罚,给国家税收造成损失,数额较大,应当继续侦查后移送起诉并建议会计审计。经审计,H公司未申报或少申报税款占该年度应申报税费的比例为22.25%。案件移送我院后,我院办案检察官多次与公安机关、税务机关沟通交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缴清拖欠税款,检察院遂提出减轻处罚意见,并作出“附条件”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开庭前H公司缴清了所欠税款892982.98元法院全部采纳量刑建议,作出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的决定,给企业的影响降到最低,保证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

 

借鉴意义

 

民营经济是我国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检察院服务保障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既是党中央提出的明确要求,也是弘扬法治精神、实现司法公正的应有之义。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在办理该案件中坚持依法清理涉民企“挂案”,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有侦查条件和价值的“挂案”积极引导侦查取证,推动案件在法治轨道内依法办理。在审查起诉期间耐心细致释法说理,引导涉案人自愿认罪认罚并承诺补缴涉案税款。检察长带头办理涉民企案件,发挥头雁效应。检察长担任办案检察官,靠前指挥,与多部门沟通交流,以更大力度推动民营企业健康发展。坚持办案与挽回损失并行,注重“三个效果”相统一。明确告知涉案人及时缴纳所欠税款是从轻处罚的重要条件之一,促使涉案人及时缴纳所欠税款,保证国家税款不流失的同时,推动企业新生,化解了企业难题。

 

典型是最好的教科书,案例是最好的催化剂。下一步,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将继续坚持积极服务民营经济发展大局的司法理念,持续改善法治营商环境,使承载公平正义,激发、释放民营企业活力和创造力的司法案例竞相涌现,以实际行动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高水平的司法服务和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