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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
砍了672株树,怎么要赔偿6.85万元?
时间:2019-08-30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20197月30日,汪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正在开庭,庭审法官问:“汪某某,你对公益诉讼起诉人提出的两项请求事项有无答辩意见?”汪某某答“第一事项中恢复生态环境资源,在滥伐林木区域种植1069株枫香树,我已经种好,请法庭验收;第二事项中偿付生态环境损失费用6.85万元,我愿意赔偿”旁听席上有人小声议论着“砍了672株树,怎么要赔偿6.85万元?

这是怎么一回事?

案情简介:2018年8月,因芜黄高速建设项目需要,旌德县蔡家桥林场通过招投标方式将南山工区6个小班红线范围内林木采伐、运输、销售经营权转让给汪某某。2018年9月至10月,汪某某对该山场林木砍伐并销售完毕。2019年1月,旌德县蔡家桥林场对该山场进行巡查时发现汪某某存在超范围采伐林木的情况,后经安徽森立林业工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该山场被超范围采伐杉木面积7.5亩,蓄积量达到44.8立方米。

据悉,被超范围采伐的区域系国家水土保持公益林项目,此次共超范围采伐杉树672株。经办案检察官了解,国家水土保持公益林是为维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持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满足人类社会的生态、社会需求和可持续发展为主体功能,主要提供公益性、社会性产品或服务的森林、林木、林地。国家对公益林的投入远远大于一般的林木,其服务功能强于一般的林地。

旌德县人民检察院认为,汪某某对蔡家桥林场公益林山场超范围采伐44.8立方米,其行为不仅仅侵犯森林资源和国家对森林管理秩序,更破坏了生态环境,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构成了民事侵权。经安徽省环境科学院司法鉴定中心评估,此次生态破坏行为导致相关损失费用合计10.13万元,因在公安机关侦查期,汪某某已经退赔林业生产损失部分并补种了1069株枫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汪某某应承担破坏生态的民事侵权责任,合计赔偿6.85万元。

2019年8月8日,旌德县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支持旌德县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